治疗晚期的非小细胞肺癌
比较MSC联合吉非替尼和化疗治疗EGFR突变且吉非替尼获得性耐药的MET阳性晚期NSCLC患者的Ib/II期随机开放性试验 1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NSCLC,不考虑组织学亚型,吉非替尼治疗因毒性或依从性以外的原因失败; (Ib) 2 可获得新鲜或存档的治疗前肿瘤组织(不包括细针抽吸和细胞学样本)。对于曾接受过至少一次抗癌治疗的受试者,在最近的抗癌治疗失败与入组之间必须进行一次组织活检;(Ib) 3 MET+,由中心实验室确定,如c-Met 过表达,由IHC(如IHC2+或IHC3+)确定和/或c-Met 扩增,由ISH 确定;(Ib) 4 在任何研究特定的筛选程序前,须获得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名书面知情同意;(Ib) 5 男性或女性,年龄≥ 18 岁(如果当地法律认可的最小年龄大于 18 岁时,最小年龄应以当地法律规定为准)(Ib); 6 按照RECIST 1.1 版,有可测量病灶 (Ib); 7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PS 为0 或1 (Ib)。 8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主要组织类型为鳞状细胞的除外(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II); 9 EGFR 受体的活化突变(有文件证明,或由中心实验室确定);(II) 10 对一线EGFR-TKI治疗(包括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或阿法替尼治疗)获得性耐药后的 EGFR T790M 状态(由中心实验室采用经过验证的 PCR 检查确定); T790M 阴性状态用于随机分组部分; T790M 阳性状态用于单组队列(仅限中国大陆研究中心)(II) 11 使用Jackman 标准(21)对一线EGFR-TKI治疗(包括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或阿法替尼)“获得性耐药”,受试者必须满足下文定义的两个标准:a. 在疾病进展前最后30 天内一线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或阿法替尼连续治疗过程中有疾病进展的放射学资料(更多信息请参考7.3节):i. 在一线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或阿法替尼治疗时,仅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进展的证据并不认为发生了获得性耐药;b. 既往有客观临床获益,定义为开始一线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或阿法替尼治疗后部分或完全放射学缓解或持久的SD(SD持续时间应> 6 个月)(II) 12 在记录对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或阿法替尼获得性耐药(在入选标准 4 中定义)与入组之间须获得新鲜或存档的肿瘤组织(不包括细针抽吸和细胞学样本)(II) 13 MET+状态,由中心实验室确定,即c-Met 过表达由IHC(如IHC2+或IHC3+)确定和/或c-Met 扩增和/或c-Met GCN增加,二者均由ISH 确定(II) 14 在任何研究特定的筛选程序前,须获得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名书面知情同意;(II) 15 男性或女性,年龄≥ 18 岁(如果当地法律认可的最小年龄大于 18 岁时,最小年龄应以当地法律规定为准)。(II) 16 按照 RECIST 1.1 版,有可测量的病灶;(II) 17 ECOG 体力状况评分 0 或 1;(II) 18 适合接受培美曲塞+顺铂或培美曲塞+卡铂的双药化疗。(II) 19 接受一线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或阿法替尼治疗的放射学PD 的证实与研究药物首次给药间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60 天。(II) 1 脑和/或 CNS 症状性转移,采用抗癫痫药物无法控制,需要类固醇,除非在给予首剂试验治疗前4 周内接受治疗并且不使用类固醇的情况下疾病稳定至少 10 天;(Ib) 2 既往癌症治疗相关毒性未恢复,且严重程度超过NCI-CTCAE(第 4.0 版)2 级;(Ib) 3 估计的预期寿命<3 个月。(Ib) 4 在首剂试验治疗前14 天内需要输血;(Ib) 5 在首剂试验治疗前21 天内曾接受过化疗、生物疗法、放疗或其它试验用抗癌疗法(不包括局部病灶部位姑息放疗)。(Ib) 6 血液学功能不足:(Ib) 血红蛋白< 8.5g/dL;中性粒细胞< 1.5 × 109/L;血小板< 100 × 109/L; 7 肝功能不足:(Ib) 总胆红素> 1.5 ×正常上限(ULN);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 3×ULN;对于肝转移受试者:总胆红素>1.5 × ULN; AST/ALT >5 × ULN 8 患有间质性肺病;(Ib) 9 肾功能不足: 根据血清肌酐≥ 1.5×ULN 证明的肾损伤,或通过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肌酐清楚率(CrCl)<60 mL/min(如果计算 CrCl<60 mL/min,研究者要求 24 小时 CrCl 用于证实。这种情况下,应排除 24 小时 CrCl<60 mL/min 受试者)CrCl (mL/min) = [140 –年龄(年) x 体重 (kg)] {女性受试者 x 0.85}/72 x 血清肌酐 (mg/dL) 10 受试者正有急性胰腺炎和/或慢性胰腺炎药物史,伴随脂肪酶和/或淀粉酶升高、临床症状、和/或表明诊断的影像研究(仅限中国大陆受试者)。(Ib) 11 心脏功能受损 (Ib) 按照超声心动图,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45%(无充血性心力衰竭[CHF]史时,不要求进行 LVEF 评估); 严重心律失常;不稳定型心绞痛;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I 和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附录 E);在进入试验之前的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心肌梗死; 心包积液; 12 采用标准治疗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血压未稳定在<150/90 mmHg 以下)(Ib) 13 吉非替尼给药的禁忌症;(Ib) 14 肝纤维化/肝硬化史;(Ib) 15 既往或目前有 NSCLC 以外的其它癌症病史,已接受治愈性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原位宫颈癌或其他接受治愈性治疗且至少 5 年无复发迹象的癌症除外。(Ib) 16 存在吞咽困难、吸收障碍或其他慢性胃肠疾病、或可能防碍依从性和/或试验产品吸收的疾病病史;(Ib) 17 试验治疗第1 天前28 天内进行过重大手术;(Ib) 18 已知人免疫缺陷病毒阳性;(Ib) 19 研究者认为可能会使参加研究相关的风险升高的物质滥用、活动性感染、其他急性或慢性身体或精神疾病或者实验室检查异常;(Ib) 20 妊娠或哺乳的女性受试者,或不愿意或不能在从接受研究药物之前 2 周开始一直到接受末次研究药物之后 3 个月这一期间内采用高效节育/避孕方法预防怀孕的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高效避孕方法是指单独或合并的始终正确使用时失败率低(每年低于 1%)的方法(见附件N)。该项要求从首次给药前2周内开始,一直持续到接受末次治疗后3个月。(Ib) 21 已知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Ib) 22 无法律行为能力或法律行为能力不全;(Ib) 23 主要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Ib) 24 在随机分组/首次给药前30 天内参加过其它干预性临床试验(不包括仅参与以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或阿法替尼作为研究药物的其他试验的受试者)。(Ib) 25 如果受试者满足上文列出的任何一个 Ib 期排除标准,则没有资格入选II期研究。下文列出了几个附加排除标准,仅适用于II期。培美曲塞+顺铂或培美曲塞+卡铂给药的任何禁忌症。(II) 26 使用化疗或任何其它药物进行过既往全身性抗癌治疗,不包括用于治疗晚期NSCLC 的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和阿法替尼(允许(新)辅助治疗目的的一个疗程化疗方案或用于 IIIa 阶段疾病一个疗程的化放疗) (II) ; 27 既往接受过针对肝细胞生长因子(HGF)/c-Met 通路的其他药物的治疗。(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