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治疗
一线转移鳞状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使用卡铂-紫杉醇/蛋白结合型紫杉醇联合或不联合Pembrolizumab的随机、双盲、III期研究 1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IV期(M1a或M1b-AJCC第7版)鳞状NSCLC。允许入组混合性组织学的患者(例如腺鳞状),只要样本中有鳞状成分。 2 根据RECIST 1.1,当地中心研究者/放射学评估确定有可测量的疾病。对于位于既往放疗部位的靶病变,如果这些病变显示进展,则认为可测量。 3 未因转移性NSCLC接受过既往全身性治疗。对于接受过辅助或新辅助治疗的受试者,如果辅助/新辅助治疗在发生转移性疾病前至少12个月内完成,则符合入组要求。 4 提供活检前未经放疗部位的肿瘤组织;最好提供受试者诊断为转移性疾病后福尔马林固定的样本,用于确定随机分组前的PD-L1状态。如果最近的活检不可行,允许提供接受辅助/新辅助化疗前获得的活检样本。 5 签署知情同意时≥18岁。 6 预期寿命至少3个月。 7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为0或1。 8 实验室值证明有足够的器官功能。 血常规:嗜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00 /mcL;血小板 ≥100,000 / mcL; 血红蛋白 ≥ 9 g/dL或≥ 5.6 mmol/L - 4周无输注;肾脏: 血清肌酐或 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rCI)(GFR也可以代替肌酐或CrCl使用), ≤ 1.5倍正常上限(ULN)或 ≥60 mL/min(对于肌酐水平>1.5× ULN的受试者);肝脏: 血清总胆红素 ≤1.5xULN或直接胆红素≤ULN(对于总胆红素水平>1.5×ULN的受试者);AST(SGOT)和ALT(SGPT) ≤2.5 X ULN或对于肝转移患者≤ 5 X ULN;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 1.5倍正常上限,除非受试者正接受抗凝血治疗。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倍正常上限,除非受试者正接受抗凝血治疗。 9 如果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第5.7.2节),接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2小时内尿或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如果尿妊娠试验为阳性或无法证实阴性,需进行血清妊娠试验。 10 如果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第5.7.2节),愿意在研究期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80天内采取第5.7.2节避孕描述的充分的避孕措施。注:作为受试者的日常生活方式和首选避孕方法,可以接受禁欲。 11 如果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开始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95天内采取第5.7.2节避孕描述的充分的避孕措施。伴侣怀孕的男性必须同意使用避孕套;怀孕伴侣不需要采取其他避孕措施;注:作为受试者的日常生活方式和首选避孕方法,可以接受禁欲。 12 通过提供针对试验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自愿参加试验。受试者还可提供未来生物医学研究的知情同意。然而,受试者可只参加主试验而不参加未来生物医学研究。 1 组织学为非鳞状NSCLC。混合性肿瘤将按照主要的细胞类型分类;如果存在小细胞成分,受试者不符合入组要求;对于非小细胞组织学,如果存在鳞状成分(例如腺鳞状),受试者符合入组要求;鳞状成分无需是主要的。 2 当前参加并接受研究治疗,或者在Pembrolizumab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研究性药物试验并接受研究治疗或使用研究性器械。 3 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a) 针对转移性疾病接受过既往全身性细胞毒性化疗 b)针对转移性疾病接受过其他靶向或生物抗肿瘤治疗(如厄洛替尼、克唑替尼和西妥昔单抗)c)接受过重大手术(首次给药前<3周) 4 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肺部放疗>30 Gy。 5 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完成姑息性放疗。 6 预期研究期间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肿瘤治疗。 7 计划治疗开始前30天内接种过活病毒疫苗。允许接种不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 8 已知既往恶性疾病史,除非受试者接受潜在治愈性治疗,且开始治疗后5年内没有疾病复发的证据。注:没有疾病证据的时间要求5年不适用于作为受试者入组原因的NSCLC肿瘤。这个时间要求也不适用于成功接受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宫颈癌或其他原位癌明确切除的受试者。 9 伴有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前提是临床稳定至少2周,没有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证据,且研究药物给药前3天停用类固醇。这个定义中稳定的脑转移应该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确定。无症状性脑转移受试者(即没有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且没有病变>1.5cm)可以参加,但需要作为疾病部位定期进行脑部影像学学检查。 10 根据常见不良事件术语(CTCAE)第4版的标准,已有外周神经病变≥2级。 11 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治疗发生重度超敏反应。 12 已知对任何卡铂或紫杉醇或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成分过敏。 13 伴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在过去2年内需要全身性治疗(即使用疾病调节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用于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等)不被视为全身性治疗。 14 正在接受长期全身性类固醇治疗。需要间断性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吸入性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的哮喘受试者不被排除。 15 既往接受过任何其他抗PD-1或PD-L1或PD-L2药物或抗体,或靶向作用于其他免疫调节受体或机制的小分子治疗。参加过任何其他Pembrolizumab试验并接受过Pembrolizumab治疗。这类抗体包括(但不限于)针对IDO、PD-L1、IL-2R和GITR的抗体。 16 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7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史(已知HIV 1/2抗体阳性)。 18 伴有已知的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已知HBsAg结果阳性。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已知Hep C Ab结果阳性,且已知定量HCV RNA结果大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 19 既往或当前证据表明可能混淆研究结果,干扰受试者参加整个研究过程的任何状况、治疗或实验室异常,或者治疗研究者认为参加研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20 已知有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会干扰对试验要求的遵从。 21 签署知情同意时经常使用(包括“娱乐性使用”)任何非法药物,或最近(过去一年内)有药物滥用(包括酒精)史。 22 有间质性肺病或肺炎史,需要口服或静脉内糖皮质激素以帮助控制。NSCLC的淋巴管扩散不是排除性标准。 23 当前妊娠或哺乳,或预期在研究药物治疗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要求的避孕时间段内受孕或使人受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