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小细胞肺癌
随机、开放评价注射用酪丝缬肽三线/四线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安全性、有效性Ⅱa期多中心临床试验 1 已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岁且≤70岁,性别不限; 3 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原有的细胞学/活检结果的证明文件也可); 4 二线/三线治疗失败,经影像学和临床诊断证实为Ⅳ期的患者; 5 符合“RECIST”疗效评价标准中“可测量病灶”的要求,至少有一个可以精确测量的肿瘤客观病灶(为最大直径),开始研究前4周内必须对所有的病灶部位进行评价; 6 ECOG评分为0~2分,KPS评分≥60分; 7 预期生存时间≥12周; 8 在首次用药前7天内经实验室检查证实患者骨髓功能、肝肾功能足够满足下列要求:1)血常规:白细胞计数≥3.0×10 9/L、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 9/L、血红蛋白≥100g/L、血小板计数≥75×10 9/L;2)肝功能:总胆红素≤1.5×ULN(正常值上限),谷丙转氨酶< 2.5×ULN(对于有肝转移的患者≤5×ULN),谷草转氨酶< 2.5×ULN(对于有肝转移的患者≤5×ULN),碱性磷酸酶<4×ULN(对于有肝转移的患者≤5×ULN);3)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 9 患者可有脑/脑膜转移史,但须经过局部治疗(手术和/或放疗),临床及影像学稳定至少2个月(或以上),且无进一步针对脑/脑膜转移病灶的治疗计划; 10 允许之前有过放射治疗,但是可测量靶病灶必须位于放射照射的区域之外。 1 有对与试验药物组成结构相似的药物过敏史 2 体表面积<1.47 m2或>1.92 m2 3 仅有不可测量的病灶,包括:骨转移灶、软脑膜转移病灶、腹水、胸腔/心包积液、皮肤/N淋巴管转移、不能被影像学方法证实的腹部包块以及囊性病变; 4 既往未经治疗或同时患有区别于原发性非小细胞肺癌的其它肿瘤(3年以上未复发,或者先前接受过彻底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癌、膀胱上皮肿瘤者除外); 5 同时参与其它临床试验或随机化入组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研究; 6 随机化入组前4周内合并其他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可能干扰疗效及生存质量评估的患者; 7 有重要脏器功能衰竭,活动性肝炎、肿瘤肝转移超过全肝3/4者; 8 患者有活动性感染、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疾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严重的心律失常等其它无法控制的严重疾病; 9 怀孕、哺乳或妊娠试验阳性、具有生育能力但未能或不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