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
阿法替尼与吉非替尼相比作为一线药物治疗EGFR突变阳性的晚期肺腺癌的一项随机、开放的IIb期临床试验 1 病理学证实的诊断为IIIB 期或IV 期肺腺癌。 2 肿瘤组织中有证实的激活性EGFR 突变(Del 19 和/或L858R)。 3 至少有一个可以根据RECIST 1.1(R09-0262)测量的病灶。 4 东部肿瘤协作小组(ECOG)体力状态为0 或1(R01-0787)。 5 年龄 ≥ 18 周岁 6 有足够的器官功能,按以下标准确定:血清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和血清丙氨酸转氨酶(ALT)≤3 倍的正常值上限(ULN),如果存在由于伴有的恶性肿瘤引起的肝功能异常,则AST 和ALT 应≤5倍的正常值上限,血清总胆红素≤1.5 倍ULN,嗜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x 109/L,血小板≥75 x 109/L,肌酐清除率>45ml/分。 1 之前接受系统化疗治疗IIIB 或IV 期NSCLC。新/辅助化疗、化放疗或放疗如果至少经过了12 个月,没有发生疾病进展,则允许使用。 2 直接接受过靶向EGFR 的小分子或抗体治疗。 3 研究随机化前4 周内接受大手术。 4 活动性脑转移。 5 脑脊膜癌病。 6 其他部位既往存在或当前存在恶性肿瘤,不包括经有效治疗的非黑素瘤皮肤癌、原位子宫颈癌,或经有效治疗的已经缓解3 年以上、研究者认为已经治愈的恶性肿瘤。 7 已知的预先存在的间质性肺病。 8 研究者认为临床有关的心血管异常。 9 心脏左心室功能静息射血分数小于研究中心的正常范围下限 10 不愿意在试验入组前、试验期间和治疗结束后2 个月内禁欲或使用医学上可接受的避孕措施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或男性。 11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12 肝炎病毒感染活跃期或已知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13 阿法替尼或吉非替尼禁用伴随药物中的任何一种药物进行治疗。